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敏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得物
品,其中1支經警方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抽驗,呈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件在卷可參,可認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16支均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得物
品,經警方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該吸食器1組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㈤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0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901公克)0注射針筒16支0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