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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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壽星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在給付之訴
,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定審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
、模糊不清,否則為起訴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 陳喜花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查本件
原告起訴之聲明固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肆仟貳佰台斤整之
抵押權予以塗銷。惟本件被告 黃陳喜花 、 黃崇雄 、 黃崇烈 、黃
舒婷、 黃怡婷 即抵押權人之債權額比例因分割繼承而各有不同
,縱係擔保同筆債權,原告起訴聲明仍未完足,原告應更正聲
明如:「被告黃陳喜花應將座落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上關於黃陳喜花抵押權登記部分(即登記次序1-1、債
權額比例1/4、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乾谷肆仟貳佰台斤正),予
以塗銷。被告黃崇雄‧‧‧以此類推。」,除上開被告外,
另有被告黃崇烈、 黃舒婷 、黃怡婷三人,其餘被告各有其抵押
權,其擔保之債權額各不同,原告訴之聲明須就上開被告黃陳
喜花、黃崇雄、黃崇烈、黃舒婷、黃怡婷各該抵押權及就其抵
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比例依上開例示詳予敘明,如未補正,原告
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記載正確起訴聲明之起訴狀(需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