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彩雲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翁彩雲、「翁○○」、「被繼
承人 簡菊 之其餘繼承人」,而未記載被告「翁○○」、「被
繼承人簡菊之其餘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致本院無法特定原告本件所列之被告,亦無從合法送達
,依首開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欣怡
附表:
一、提出臺東縣○○市○○段○○○○○號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異動索引,及同段4488建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二、具狀更正被告「翁○○」、「被繼承人簡菊之其餘繼承人」
之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被繼承人簡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
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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