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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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6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玉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104年1月13日,惟聲請狀所載之到期日,利息請求日均為104年1月12日)亦或提出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捌萬伍仟元,到期日為104年1月12日之本票一紙。
二、相對人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后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相對人 陳樹文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