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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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6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玉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104年1月13日,惟聲請狀所載之到期日,利息請求日均為104年1月12日)亦或提出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捌萬伍仟元,到期日為104年1月12日之本票一紙。
二、相對人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后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相對人 陳樹文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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