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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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明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提出配偶每月薪資收入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據實說明95年1月定期存款解約時該筆定期存款之數額,於95年1月解約後該筆金錢之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汽車行車執照影本,說明購車之日期及車價總金額、貸款金額並提出繳納車貸之明細,配偶支付損害賠償金之日期、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人壽醫療等保險契約影本,保險費是否仍在繳納,或者已繳清,提出96年度繳費證明影本。
(四)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目前有多少人共同居住?列出姓名並說明與聲請人之關係。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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