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錦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錦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得就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如附表所示7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就上開7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刑意願回復表1份在卷可查,且受刑人如附表編號7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則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上開7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餘6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攜帶凶器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16日│101年11月20日│102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營毒偵字第2│署101年度營毒偵字第3│署102年度偵字第9048│││72號│32號│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2號│102年度訴字第436號│102年度簡字第49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6月20日│102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62號│102年度訴字第436號│102年度簡字第4965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3日│102年8月29日│102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同左│署102年度營毒偵字第1│││35號、102年度營毒偵││56號│││字第142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1號│102年度訴字第801號│102年度訴字第8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3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1號│102年度訴字第801號│102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罪名│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98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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