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純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子宏 、 廖于慧 因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以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5,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