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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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號抗告人 余建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君伍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已於104年10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6日,抗告期間於104年10月29日即已屆滿。詎抗告人遲至104年11月
2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戳章日期為憑,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修丕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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