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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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李木生 代理人 李宛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陳明破產財團之全部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標準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