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吳尚餘 被告 曹妍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31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魏小嵐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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