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66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添盛 、 許淑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許添盛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7萬8,080元,及其中22萬7,936元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其中25萬0,144元自民事追加暨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命被上訴人許淑禎給付上訴人55萬1,542元,及其中41萬7,692元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13萬3,850元自民事追加暨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2萬9,622元(計算式:47萬8,080元+55萬1,542元=102萬9,622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