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1號抗告人再審原告 李坤鎔 相對人再審被告 范美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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