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抗告人 楊成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秋香 間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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