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晉永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晉永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第3行所載「朱晉永於民國100年9月間某時許」、「(網址為: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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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朱晉永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於100年9月底某日某時許至101年1月19日11時10分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豹」之成年男子,取得賭博網站之會員帳號後,即持續多次登入上開運動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其賭博平臺相同,顯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於密切之時間及地點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期間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詹蕙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283號被告朱晉永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居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晉永於民國100年9月間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豹」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TS運動網」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TS8888.net)之會員帳號「hy61268」,並成為該簽賭網站之會員後,即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於101年1月19日某時許,進入新北市○○區○○○路○○號「網路網咖店」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電腦連接上開可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登入之前揭運動簽賭網站,輸入前揭帳號及密碼,其賭博方式係以美國職業棒球、職業籃球、歐洲足球聯賽等球類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每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4000元不等,輸贏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伍之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莊家所有,並於每週結算輸贏1次,將賭金交付予「阿豹」。嗣於101年1月19日11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朱晉永就上開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此外復有簽賭網頁翻拍照片6張;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以網際網路連線「TS運動網」賭博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請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檢察官劉仕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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