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黃雅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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