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簡沛珍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
貳萬捌仟捌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