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635號
原   告  張莉娟
被   告  武玉饒 (VONGOCGIA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13,667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
詢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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