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韻如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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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