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045號
原   告  李順旭
被   告  廖珮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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