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045號
原 告 李順旭
被 告 廖珮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