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佩馨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光復艾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翔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日送達上訴
陳報 之住所地,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代收,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2頁),已發生送達效力,其上訴
期間應自翌日起算至108年8月21日期滿(上訴人住所係在
臺北市信義區,無在途期間),上訴人遲至108年8月22日
始提起上訴(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已逾上訴期間,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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