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58號聲請人 詹凱涵 法定代理人 黃舒筠
詹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余黃秋妹 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余黃秋妹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余黃秋妹於100年12月19日死亡,其配偶余岳樹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惟二人生前育有6名子女 余淑芬余金榮余淑琴余金財余金龍余金治 ,余淑琴育有
3名子女詹皇彬、 詹皇修詹皇哲 ,聲請人詹凱涵為詹皇彬之女,即詹皇彬為被繼承人余黃秋妹之孫,聲請人詹凱涵為被繼承人余黃秋妹之曾孫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余淑芬、余淑琴、余金財、余金龍、余金治已就被繼承人余黃秋妹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2號)。另余金榮亦就被繼承人余黃秋妹之遺產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經裁定准許在案(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67號),是余金榮仍係被繼承人余黃秋妹之繼承人,則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詹凱涵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詹凱涵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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