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335號原告 吳淑媺 原告與被告 王瓊貞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妨害名譽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年6月22日裁定移送審理(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1號),嗣原告於101年8月22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2,6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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