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327號原告 黃春燕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被告 黃惠珠 被告 邱聖傑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22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118之
3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請求塗銷系爭房地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11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4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2,722,300元(即系爭土地2,376,000元+346,300元=2,722,300元),此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1年8月13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0170873100號函所檢送被告間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2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720元外,尚應補繳21,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