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17號聲請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相對人 廖陳美足 兼相對人 廖裕田 之繼承人
廖玉琳 兼相對人廖裕田之繼承人
廖玉昭 即相對人廖裕田之繼承人
廖冠彥 即相對人廖裕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裕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⑶⑷民國109年6月11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⑷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⑵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
⑶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
⑷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⑷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⑶⑷民國137年2月4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⑶⑷依年息百分之一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⑷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⑶⑷本契約違約金係懲罰性違約金,逾期後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⑷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其他登記事項: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⑷廖裕田、廖陳美足、廖玉琳,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共同向原債權人 蔡美華 借款5,625,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5月12日,又債務人廖裕田、廖陳美足及廖玉琳為擔保債務人川威建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又原債權人 蔡美香 已將債權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移於 施昭佑 先生,再於民國109年6月9日將債權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並依規定通知相對人廖裕田、廖陳美足、廖玉琳債權移轉之事實,債權讓與已合法生效,而原債權人對附表所示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於同日移轉,並經登記在案,未料相對人屆期均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625,000元。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第WG0000000號本票及借據、原抵押權人蔡美香設定之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原債權人與聲請人間債權移轉簽收單、台中法院郵局第002379號存證信函、原抵押權人蔡美香移轉債權之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同意書、廖裕田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廖裕田、廖陳美足、廖玉琳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具狀陳報:①債務人廖裕田、廖陳美足原為川威建設有限公司興建系爭土地建物而簽發本票及提供擔保借款,但未收到蔡美香交付任何款項。② 廖氏 夫婦與蔡美香就無實質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讓與行為亦無法產生實質債權債務關係。③蔡美香及債務人廖玉琳是否有實質債權債務關係、金額多寡尚須廖玉琳親自澄清。④債務人與債權人鄭姓等三人及蔡美香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未訴訟確定,且系爭土地自109年即年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其中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已拍定,拍定金額已足額清償陳報人對和昕公司(即鄭姓等三人和蔡美香)所持有之本票借據債權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東區 旱溪 31-27954.002分之1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2分之12臺中市東區旱溪31-33200.00全部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1084分之339,廖陳美足持分1084分之610,廖玉琳持分1084分之1353臺中市東區旱溪31-43115.00全部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1084分之339,廖陳美足持分1084分之610,廖玉琳持分1084分之1354臺中市東區旱溪31-44118.00全部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1084分之339,廖陳美足持分1084分之610,廖玉琳持分1084分之1355臺中市東區旱溪31-45121.00全部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1084分之339,廖陳美足持分1084分之610,廖玉琳持分1084分之1356臺中市東區旱溪31-46125.00全部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1084分之339,廖陳美足持分1084分之610,廖玉琳持分1084分之1357臺中市東區旱溪31-47128.00全部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1084分之339,廖陳美足持分1084分之610,廖玉琳持分1084分之1358臺中市東區旱溪31-48131.00全部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1084分之339,廖陳美足持分1084分之610,廖玉琳持分1084分之1359臺中市東區旱溪31-49146.00全部所有權人:廖裕田持分1084分之339,廖陳美足持分1084分之610,廖玉琳持分1084分之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