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温榥
侯勝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609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温榥、侯勝章於民國110年5月16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因簽牌問題發生口角,竟均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互毆,致被告陳温榥受有左耳開放性傷口1公分、臉部挫擦傷併上唇擦傷、右手挫傷等傷害;致被告侯勝章受有腦震盪、臉部鼻部挫傷、額頭挫傷、左上臂挫傷、右前臂和右手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温榥、侯勝章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其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等即被告等對相互間傷害罪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見簡字卷第37、39頁)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均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蔡直青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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