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17號附民原告 林向明 訴訟代理人 王婷儀 律師(法扶律師)附民被告 韓易 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4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就被告 韓易勲 部分所示。
二、被告韓易勲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韓易勲被起訴涉犯詐欺等案件,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