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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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沈柏青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被告 沈柏昌
沈達吉 沈柏文 王彩雲 沈經宏 陳容香
徐阿里 陳吉彬 沈佩香 沈芳泉 沈仁達 沈仁義
沈仁貴 沈仁豐 沈淑霞 沈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9,4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價額1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1,200元1115.337分之1191,199元2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1,200元504.447分之186,475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837元1912.617分之1501,924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004元4029.28133分之9819,065元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400元2007分之111,429元6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60元2527分之19,360元合計:1,619,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