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陸佳菱 被告 石佳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蔡有亮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