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呈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呈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呈祥前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除附表編號5、7、8所列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112年7月7日」、「112年8月28日」、「112年6月26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以上開判決內容審酌欄之各項基礎、均係違反洗錢防制法類型之同質性、行為所彰顯主觀惡性與造成危害、比例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暨本院參酌受刑人提出聲請書,表明請求就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及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表示意見(附本院聲字卷)等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2年07月06日112年07月07日112年07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47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47號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4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588號112年度訴字第588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1日113年2月21日113年2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588號112年度訴字第588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1號確定日期113年4月8日113年4月8日113年4月9日備註編號1至3由橋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7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2年4月20日112年7月7日112年07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73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4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35號113年度訴字第168號113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日期113年07月30日113年09月26日113年0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35號113年度訴字第168號113年度訴字第168號確定日期113年09月04日113年11月05日113年11月05日備註編號5-6所示2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60000元罰金有期徒刑1年2月(2罪)犯罪日期112年8月28日112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2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9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99號判決日期113年09月30日113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9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99號判決日期113年11月06日113年11月25日備註編號8所示2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