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7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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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73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13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貳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含)每月以新臺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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