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上列聲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梁謝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標的: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該謄本須有完整之「土地所有權部」,不得以節本或影本代替之,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梁謝切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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