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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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55號
法定代理人 熊世裕
訴訟代理人 周秀萓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田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