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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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8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陸湘庭

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陸有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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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康宸

陸有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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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即反訴被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黃康宸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簡郁庭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吳定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16日宣判,然因就原告所提本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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