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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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776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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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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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劉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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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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