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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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鄂儷文 即大王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碩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