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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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

原告 蔡楚貞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高崇傑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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