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再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一八號C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