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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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
丁○○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五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林欣蓉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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