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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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康明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康江清

康遠東

蘇茂文

康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上訴人尚須補繳2,310元,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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