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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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60號
聲請人 陳詩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憶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並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