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胡洲遠 被告 陳清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24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