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林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連冠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平榮 等四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四人拆除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其上建物並返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9,275元【計算式:(217.07㎡×24,691元)+(43.96㎡×10,000元)=5,799,275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1,129元【計算式:108,163元+(214,322元×3)=751,129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另請求按月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680元【計算式:58,420元+8,260元=6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