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門繼文 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9500元,是否與其配偶共同負擔?
二、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出手機費為1600元,並提出電信費用收據為證,然該電信費用收據之使用者為其配偶 李婉綾 ,請提出使用者為聲請人之電信費用收據,並說明聲請人有何使用如此高額手機費之必要?
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其103年9月起至104年5月18日止在八德擔任保全每月約2萬9000元,然於104年11月27日陳報狀卻載其自103年9月起至104年5月止共領得薪水15萬9263元,平均每月僅領1萬7696元,此差距之原因為何?
四、又以聲請人每月1萬7696元之收入如何支應每月3萬1682元之支出?
五、聲請人自104年5月起是否有收入來源?如無,每月必要費用由何人支付?
六、聲請人經醫師診斷罹癌之診斷證明書。
七、聲請人104年5月18日自保全公司離職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