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聲請人 袁念慈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現由本院105年度司調字第60號調查審理中,尚未終結,且迄今查無聲請人已有聲請清算案件繫屬於本院,故其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清算程序聲請費及有關之必要費用云云,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