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蘇秀茶 被告 曾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