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林冠良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楊翔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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