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31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債務人 鄭予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應繳納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二期者,應繳納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三期者,應繳納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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