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王譽儒 上原告與被告 黃宗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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