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献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8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PEPPAPIG商標內褲參拾捌件、外套拾貳件、衣服貳拾參件、仿冒之角落小夥伴商標衣服壹佰柒拾肆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献章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2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期滿未經撤銷,又扣案仿冒之PEPPAPIG商標內褲38件、外套12件、衣服23件、仿冒之角落小夥伴商標衣服174件(詳109年度保管字第5052、515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詳1
09年度保管字第505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222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10年3月1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11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222號、110年度緩字第1477號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仿冒之PEPPAPIG商標內褲38件、外套12件、衣服23件、仿冒之角落小夥伴商標衣服174件,經鑑定確係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商品,及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5,000元,業經被告於警詢中自動繳回,並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扣押在案等事實,有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可佐,復有Sumill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可證,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應予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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