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瑃䔶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被告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萬3,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喻誠德